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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新修訂的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條第三點“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,確保完好有效,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,存檔備查”明確了建筑消防設施年檢的必要性。
已投入使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建筑消防設施必須進行全面檢測,并出具詳細、客觀、科學、公正、真實的檢測報告(書),作為消防監督機關檢查驗收的依據;并且企業根據檢測報告(書)做出整改,消除火險隱患,杜絕火災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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